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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动态 | 意犹未尽的毒辩沙龙分享会


12月16日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24楼大会议室的毒辩沙龙分享会如约举办。


分享会的主讲嘉宾之一,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王红兵律师分享的主题为《毒品死刑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分享嘉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关欣分享的主题是《毒品辩护与制毒者思维》。



主持人 范铅沿


主持人范铅沿为关欣律师团队实习生,热情大方的开场拉开了毒辩沙龙的序幕。


分享嘉宾王红兵律师结合其亲自办理的张某贩毒案,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别多名主犯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提出如下辩点:


1. 注重对共犯之间的罪责及人身危险性进行比较。

2. 深究毒品犯罪环节中的量刑规则。

3. 通过实体辩护与技术辩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红兵律师提到,是否存在比当事人在本次毒品犯罪过程中作用力更大、危害性更强、参与度更高的同案犯。通过阅卷、会见才能够深入了解案情并发现问题,同时还要善于运用《刑事诉讼法》赋予刑辩律师的相关权利,向法官写明需要公力调取证据的申请书,以便找到案卷中的底层关键信息。反复阅卷,每看一遍案卷都有新的信息和新的发现。通过多次会见,根据委托人的详细口供,如犯意的产生、出资的分配、具体的接货分布来找到阅卷、会见信息的突破口。


如何在技术层面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关键还是在于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技术辩护方面找到的四个辩点:


1. 公安机关所运用的电子天平称量超过了规定的有效期。

2. 所附的检验证书并非电子称的,而是砝码的。

3. 送检材料数量不合规。

4. 两份鉴定文书中的鉴定结果对涉案毒品的定性不一致。

5. 一审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法官认为律师的辩护意见很尖锐,引起高度重视。



毒辩沙龙第二位嘉宾关欣律师分享的主题为《毒品辩护与制毒者思维》。关欣律师刑辩团队在毒品辩护中追求“专注刑辩,精于毒辩,”在办理毒品辩护过程中,尤其在办理二审毒品犯罪案件中,面对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主张和法院的认定,如何找到支持上诉的突破口,被告人自己往往也无法说清。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提出有理有据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提高律师辩护意见的影响力就是二审律师的重要职责。


关欣律师在本次毒辩沙龙分享会结合办理的制毒案件,总结提炼如下要点:


1. 不能对当事人轻易做有无辩护空间的判断,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唯一的抉择标准看证据。

2. 证据来源于案卷卷宗,但证据又不能止于案卷。要善于发现疑点,即使仅仅是一个口口相传的“俗称”。

3. 律师面对法官,要把案卷看薄,把辩护意见的精华提炼给法官;律师则要把案卷看厚,透过案卷答疑解惑,从而找到有利的关键辩护要点。

4. 不放过案卷中的“疑惑点”,产生疑惑,而后重点解决疑惑。解决疑惑的过程很可能就是挖掘出案件中隐藏的重要信息的过程。


关欣律师提到:“正如今天分享的这个陈某贩毒案,如果在阅卷的过程中放掉了“熟麻”这个不起眼的被告人供述,当事人只会大呼冤枉,我真的没有提供制毒原料,却无法进一步说清楚事情。正是律师抓住了这一疑点,深入地对此做了大量的资料查实,进行研究与剖析。找出辩点:


1. 主犯(即购毒者)在口供中提到,其想找人购买“熟料”,熟料就是“麻黄素”。2.另一位陈E(即制毒师)在口供中反复提到,其在现场看到的麻黄素是熟麻。3.律师尝试论证:“熟麻”是“麻黄素”还是其他。

4. 资料显示,“熟麻”是“将麻黄素再用化工原料进一步加工晾干后的物品”,就是“β-氯代甲基苯丙胺”(即“氯代麻黄素”)。即本案中,用于制作毒品的并非是麻黄素,而是氯代麻黄素。


至此,虽然一审认定制毒原料错误,但并不必然导致被告人无罪。辩护再一次陷入僵局,如何进一步突破?辩护人结合涉案的制毒现场查获的证据、案卷中的证据、查得的权威资料提出辩护意见:


1. 制毒原料氯代麻黄素是在黄某(同案犯)住处缴获,并且黄某(同案犯)稳定供述系帮翁某(同案犯)保管,无证据证明与陈某有关。2. 本案的制毒现场证实本案的甲基苯丙胺系采用加氢加钯金加水的方式,而麻黄素制作甲基苯丙胺的过程完全不同。3. 唯一指控我方当事人的同案人当庭翻供,推翻自己的指控。4. 唯一被安排接受我方当事人制毒原料的同案人否认接受的是制毒原料,也未辨认出我方当事人。案件终于有了重大突破。



最后,在两位分享嘉宾的精彩后,在场嘉宾也开始对毒品辩护案件进行思考与发问,在提问与回答的一来一往间,主讲嘉宾在分享中收获感悟,到访来宾也在聆听中收获知识,可谓是两益兼具,金桥百信毒辩沙龙在意犹未尽中结束。



通讯员 | 范铅沿
编辑 | 小 盘
校对 | 关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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